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0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02民初183号 |
案号 |
(2020)豫0302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3日止按照月利率10.8‰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24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罚息);二、被告洛阳市信丰煤碳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自伟、古建军、马强、辛民、刘治安、韩军、刘士安对被告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洛阳市信丰煤碳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自伟、古建军、马强、辛民、刘治安、韩军、刘士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66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162766元,由被告洛阳市昊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洛阳市信丰煤碳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新华夏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洛阳新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自伟、古建军、马强、辛民、刘治安、韩军、刘士安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治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788082709K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西工区红山谊隆车辆检测中心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