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盛强矽钢片铁芯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2915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2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盛强矽钢片铁芯厂、刘松年于本判决生效后34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归还截至2021年6月16日借款本金286301.8元、罚息9841.11元、复利144.39元及以借款本金286301.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的罚息,并支付律师费损失24946元;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4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用5534元,由盛强厂、刘松年共同负担(建行锡山支行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盛强厂、刘松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建行锡山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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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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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5775429494N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五一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