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俞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6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84民初1615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2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俞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卫康货款56485元。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元,由被告俞勇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6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3还)。申请保全费585元,由被告俞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