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随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4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22执451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恢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光、杨随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学芳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光、杨随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