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山市点金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0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002民初1056号 |
案号 |
(2017)皖1002执8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绍白、王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金甲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15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黄山市点金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程金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0元,告费56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华绍白、王惠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时间 |
2017-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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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华绍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00073300915X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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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