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龙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81********0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18民初2382号 |
案号 |
(2021)渝0118执8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渝0118民初2382号一、由李龙鹏和张光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1718336.19 元、违约金 160000元,合计 1878336.19 元;二、驳回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3776 元,减半收取 11888 元,由重庆吉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1308 元,由李龙鹏和张光艳共同负担 1058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