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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井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6********3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1126民初652号
案号
(2021)鄂1126执21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董井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盛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8年9月11日起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计2631元,由被告董井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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