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0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4819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恢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华新借款3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扣除应承担部分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