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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5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380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10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三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8二、被告陆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三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6.59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418元,由被告陆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418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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