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2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81民初4120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恢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贷款人民币9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1998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已归还借款利息179000元予以扣除);二、被告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以其抵押该厂办公楼等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有权以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207元,由被告林州市定角挂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段广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81172451326T |
登记机关 |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州市姚村镇定角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