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鹰潭市永威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603民初919号 |
案号 |
(2021)赣0603执1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鹰潭市永威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莞市龙之光光学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6765.91元及利息(利息以136765.9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场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24元、保全费1237.62元,由被告鹰潭市永威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22723901865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眼镜产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