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世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3********3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23民初643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1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61215600300】。一、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世安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dcb00201019306263号的《汽车贷款合同》于2021年3月12日解除。二、被告程世安欠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至2020年12月22日止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0746.25元[其中:本金49583.31元、罚息1162.9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三、被告程世安在归还上述借款本息的同时,应从2020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以实际欠款额按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含罚息)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四、被告程世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五、被告程世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用1500元。六、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6.16元,减半收取计653.0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程世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