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正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0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2016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正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江市洪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7229.7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3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陈正鑫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