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81********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81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1)辽0281执2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士有、祝艳莉返还保证金及旅游费用人民币72628元;三、驳回陈士有、祝艳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陈士有、祝艳莉负担862元,赵颖负担5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陈士有、祝艳莉负担862元,赵颖负担5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