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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1********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281民初1367号
案号
(2021)辽0281执2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士有、祝艳莉返还保证金及旅游费用人民币72628元;三、驳回陈士有、祝艳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陈士有、祝艳莉负担862元,赵颖负担5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陈士有、祝艳莉负担862元,赵颖负担5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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