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8********0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28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128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龙江省鼎盛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金刚工程款450 000元; 被告黑龙江省鼎盛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金刚工程款违约金,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 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率计算; 被告赵庆超、李明华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王金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 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金刚承担1 564元,由被告黑龙江鼎盛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 636元,由被告赵庆超、李明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