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03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0203民初2141号 |
案号 |
(2017)新0203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海燕偿还借款988000元、支付利息320018元,合计1308018元。二、被告赵思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6.05元、邮寄送达费42.40元,由被告克拉玛依市捷盛工贸有限公司、赵思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2-03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新0203执24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2-03 |
执行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1634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思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200770393605D |
登记机关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克拉玛依市昆仑路5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