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2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郴苏民初字第871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恢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亚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跃进借款本金260万元。二、被告崔亚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跃进借款本金200万元从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的利息257 550.01元。后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跃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崔亚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 40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 404.82元,由原告李跃进负担1116.67元,被告崔亚平负担34 288.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