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Y71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3民初8834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5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龙天顺金属有限公司加工及材料款34152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八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2元,保全费2720元,财产保全服务费2000元,共计8532元,由被告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MA1R92Y71G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分界镇工业集聚区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