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2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91民初6281号 |
案号 |
(2021)川0191执8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高新西区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4680.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洪丹负担。履行义务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组织及日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时间 |
2021-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