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三河市中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7R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2民初25618号 |
案号 |
(2019)京0112执6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中洪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中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闫婧婧团购费299 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6元,由被告北京中洪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中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中洪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中洪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京0112执693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6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581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忠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82MA07RF4C5H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南燃料公司商住楼西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