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2742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4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向波与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原告张向波、鲜国容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三、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向波、鲜国容返还购房首付款349990.9元;四、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向波、鲜国容支付首付款利息损失44953元;五、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向波、鲜国容支付已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178106.12元;六、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向波、鲜国容支付抵押登记费、房屋权属登记费、印花税、公证费共计2149元;七、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偿还《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剩余的贷款本金243947.88元;八、驳回原告张向波、鲜国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06元,由原告张向波、鲜国容负担160元,由被告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46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在本案执行时按照判决书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时间 |
2020-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00560527775B |
登记机关 |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昌吉市31区1丘2栋1-401、402、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