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02民初1187号 |
案号 |
(2017)豫0202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息12858074.9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计人民币858074.93元]及从2016年8月19日起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6年8月19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分别按照合同编号为18612015280140号、18612015280168号、1861201528009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魏新江对上述借款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不超过1320万的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其提供抵押的位于兰考县城区310国道南侧豆寨路西侧、房产证号30438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魏新江同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魏新江持有的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在最高不超过1320万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胡战峰、杜四玲同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胡战峰持有的被告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在最高不超过1320万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4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474元,被告兰考益康食品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7-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豫0202执64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85807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新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兰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兰考县兰兴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