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6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1341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恢9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原告郝丽霞、姜锡文借款7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二原告郝丽霞、姜锡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二原告郝丽霞、姜锡文负担847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20-0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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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泽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575866647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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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