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本溪吉鑫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5809号 |
案号 |
(2018)辽0103执4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本溪吉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 000 000元;二、被告本溪吉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0 000 000元人民币的利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为2 836 525.31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对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抵押的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本房他证明山区字第20150002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文新、边萍、王艺桥、胡宝琴、王晶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 982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本溪吉鑫商贸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文新、边萍、王艺桥、胡宝琴、王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辽0103执4955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16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99790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任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504055674328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紫金北街3-1栋2层202房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