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席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4********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执1409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恢8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小贞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2686050.05元,利息96811.21元、罚息2109.70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上述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二、被告席文、南京五谷情酒业有限公司、南京鑫商祺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小贞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周小贞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如被告周小贞未履行上述(一)项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悦民路133号银河湾花园13幢1001室房产,在债权数额75万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9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998元,由被告周小贞负担;被告席文、南京五谷情酒业有限公司、南京鑫商祺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