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敖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6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2民初3320号 |
案号 |
(2021)赣0982执1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洋、谢冬颖、敖亮签订的合同编号为db662081202000214的《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李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截止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1770.83元,并自2020年9月15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三、被告谢冬颖、敖亮对本判决第二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财产保全费440元,合计862元,由被告李洋、谢冬颖、敖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