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甄伟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4********2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34民初3082号 |
案号 |
(2021)冀0634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甄亚辉、甄伟娜于2019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董少杰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0年3月4日前偿还原告董少杰借款本金35万元和利息12万元,于2020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董少杰借款本金35万元和利息12万元,若被告甄亚辉、甄伟娜逾期偿还,原告董少杰有权就剩余未偿还本金数额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甄亚辉、甄伟娜以剩余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赵国江不再承担偿还责任,此案结清;二、案件受理费7980元,由被告甄亚辉、甄伟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