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23********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723民初1263号 |
案号 |
(2021)闽0723执5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借款本金180 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2019年9月22日至2020年4月17日按月利率千分之10.5计息,2020年4月18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10.5加收50%计息;二、龚武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