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61X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3民初61号 |
案号 |
(2021)豫03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同意五被告按照2750万元的数额向原告清偿,并由五被告承担50万元的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还款方案如下: 1、被告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国、孙云霞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即于2020年9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含清偿借款50万元及原告为本次诉讼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50万元(案件受理费已按照减半后计算)】。 2、被告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国、孙云霞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即于2020年9月27日前)再向原告清偿借款200万元。原告在收到该笔200万元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封“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洛阳市雪龙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雪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雪龙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及解封“孙云霞名下的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426807号的房产”的申请书。 3、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海照于2021年2月26日之前再向原告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借款800万元。原告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该笔800万元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封“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两家公司股权”的申请书。 4、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海照于2021年3月26日之前再向原告清偿借款500万元。 5、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海照于2021年5月26日之前再向原告清偿借款500万元。 6、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海照于2021年7月26日之前将剩余的700万元借款一次性支付完毕。原告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2800万元(2750万元+50万元)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封“本案已查封的剩余财产”的申请书。 7、被告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国、孙云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海照对上述借款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750万元+50万元)的清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五被告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将2750万元的借款数额及50万元的实现债权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后,本案纠纷解决完毕。 三、若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国、孙云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海照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及数额(即任一被告违反任意一期)履行还款责任,则原告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6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权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义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61485561XD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国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