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市风雅颂广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6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9823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10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市风雅颂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弘扬广告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9500元及违约金19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十堰市风雅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时间 |
2018-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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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封文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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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十堰市人民北路3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