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202民初1454号 |
案号 |
(2019)粤1202执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端农商(2017)借字第10120169914858310-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50万元和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从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三、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63898元;四、若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和本案诉讼费用时,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的位于肇庆市西江北路星湖奥园B1-6幢02房屋(复式)[房产证号:粤(2016)肇庆市不动产权第000102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内予以优先受偿;五、被告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国隆、蒲俊锦、陈顺爱对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国隆、蒲俊锦、陈顺爱有权就已承担部分的担保责任向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本案案件受理费35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05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6元,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224元。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40224元。被告肇庆市星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国隆、蒲俊锦、陈顺爱对被告肇庆市勤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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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国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673117043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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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肇庆市西江北路东侧星湖奥园A6幢第七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