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61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6民初102号 |
案号 |
(2019)苏0206执1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无锡市云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98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苏聚业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聚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6154861XY |
登记机关 |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12号(经营场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