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蓝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61U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4292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4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蓝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赛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价款17171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7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287元,由被告蓝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0-17 |
发布时间 |
2018-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万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61U6K064 |
登记机关 |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1单元9楼9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