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2********6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681民初642号 |
案号 |
(2018)桂0681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景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7 233.86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7年6月29日前为4 333.9元;2、以17 233.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8%计付,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唐国银、韦海燕、陈童、郭丽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郭丽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景强、唐国银、韦海燕、陈童、郭丽琼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15 |
发布时间 |
2018-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