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兴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8********01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民初字第02377号 |
案号 |
(2017)冀0503执1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邢台市东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兰铎借款本金共计1,3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起止时间分别为以借款5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1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兴中对被告邢台市东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被告邢台市东兴贸易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巩兰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邢台市东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04 |
发布时间 |
2018-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