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市东兴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9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1民初1615号 |
案号 |
(2019)冀0521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邢台市东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马书林工程款、设计费及保全费共计413,932.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0元,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被告邢台市东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21059436749L |
登记机关 |
信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邢台县将军墓镇上坡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