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常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2********6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 民一初字第2043号 |
案号 |
(2016)鲁1102执4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鲁LQ1029号牌轿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志祥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20 000元,扣除已垫付10 000元赔偿款,尚欠1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陈辉、陈常峰赔偿原告陈志祥其他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134 712.68元,扣除已垫付赔偿款33 800元,尚欠100 912.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刘旭东赔偿原告陈志祥其他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107 770.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被告陈志祥、迟玉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陈志祥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166元,由原告陈志祥承担1 887元,由被告陈辉、陈常峰承担2 933元,被告刘旭东承担2 3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14 |
发布时间 |
2016-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