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2民初935号 |
案号 |
(2019)辽0602执1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凤凯货款68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20-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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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建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076833397X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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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山上街577-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