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海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7********60X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3民初4359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2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9601454】。被告山西海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恒通输送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备款1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款项19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5.2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65元,公告费260元,合共4852元,由被告山西海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卫景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70057598360XU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东街钰荣源10号楼一单元4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