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民初1823号 |
案号 |
(2019)豫01执2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借款本金79549407.21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4739065.27元(2018年5月1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79549407.2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2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钼都矿冶有限公司、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洛阳钼都钨钼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20-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永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41715125966 |
登记机关 |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栾川县城君山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