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3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11民初3074号 |
案号 |
(2020)苏0611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千色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065073.9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以双方每笔借款借据约定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文兵、周娟对被告南通千色时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有权就被告陈文兵、周娟所有的位于南通市崇川区天勤家园35幢303室、车库62室和龙王桥新村16幢501室房屋和车库3室房屋经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人民币117万元和人民币119.6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文兵、周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千色时装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5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9152元,由被告南通千色时装有限公司、南通瑞尔冬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文兵、周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5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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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缪海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2699301586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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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通市外环东路1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