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春宝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59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6876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2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春宝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荣润德公司99868元。 二、被告刘国俊对被告春宝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元,由被告春宝公司、刘国俊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荣润德公司代垫,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荣润德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时间 |
2018-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国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5273359X1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