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祝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2********5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673号 |
案号 |
(2017)湘0203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付恋珍、祝强自愿共同支付原告罗敏借款本金500000元和违约金120000元,共计620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罗敏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6年6月28日前归还原告罗敏借款本金4000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偿还原告罗敏违约金120000元; 二、被告付恋珍、祝强自愿以借款本金500000元(已返还部分的予以扣除)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向原告罗敏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罗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本次民间借贷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就此了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5元,减半收取5368元,保全费3988元,共计9356元,被告付恋珍、祝强自愿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时间 |
2017-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