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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2********5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673号
案号
(2017)湘0203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恋珍、祝强自愿共同支付原告罗敏借款本金500000元和违约金120000元,共计620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罗敏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6年6月28日前归还原告罗敏借款本金4000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偿还原告罗敏违约金120000元; 二、被告付恋珍、祝强自愿以借款本金500000元(已返还部分的予以扣除)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的标准向原告罗敏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罗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本次民间借贷纠纷再无其他争议,就此了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5元,减半收取5368元,保全费3988元,共计9356元,被告付恋珍、祝强自愿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4-26
发布时间
2017-09-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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