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584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2民初7310号 |
案号 |
(2019)苏0412执恢4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彩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被告许彩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许彩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被告许彩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600元。三、被告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许玉明对被告许彩萍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许玉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彩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05元,由被告许彩萍、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许玉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时间 |
2019-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国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2250830584Y |
登记机关 |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武进区湟里镇蒋埝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