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58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27民初75号 |
案号 |
(2018)冀0427执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5年11月1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 二、限被告河北景明循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是诶内退还原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PU690/048D1高压变频系统功率单元一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时间 |
2018-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付海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87044583G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磁县北三环路东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