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8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592号 |
案号 |
(2019)苏0591执4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偿付全部未付租金1915917元及截至2019年6月10日的违约金32433.84元,并赔付原告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1591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违约金。二、如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新光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1台型号1600线棒涂布机、3台废气处理装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邓秀凤、廖滚仁对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秀凤、廖滚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38元,由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邓秀凤、廖滚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6 |
发布时间 |
2020-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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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滚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771897274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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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大道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