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行唐县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9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25民初1996号 |
案号 |
(2018)冀0125执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3458.31元,并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按月利率7.65‰支付利息,已支付的利息从中扣除;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贷款清偿完毕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2、被告行唐县恒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4元,由被告刘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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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乔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5789813083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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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行唐县北河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