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55X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2民初4300号 |
案号 |
(2019)皖0202执9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朝借款本金150000元,逾期利息、违约金183356元,并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朝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 三、被告袁光华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8元,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7308元,由原告晋朝负担388元,由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袁光华负担692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晋朝已预交,被告芜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袁光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晋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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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袁光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014938855X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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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北路旅游商品经济园区1号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