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民终1285号 |
案号 |
(2019)皖0504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4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二、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钢借款本金529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94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王增平、陈薇对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增平、陈薇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的清偿责任范围内向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李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2元,由李钢负担1553元,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增平、陈薇负担44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4元,由马鞍山市瑞恒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增平、陈薇负担。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4-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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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增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754894389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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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号(汽车城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