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1********51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迎民初字第03050号 |
案号 |
(2018)晋0106执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1634.6万元 ; 二、被告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5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089438.99元; 三、被告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92%计算的罚息(其中,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以借款本金1764.6万元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以借款本金1664.6万元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以借款本金1644.6万元计算,从2017年4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34.6万元计算); 四、被告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利息、罚息3018453.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的复利; 五、被告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晋孟良、李燕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4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晋孟良、李燕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9-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晋孟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75408751XA |
登记机关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太原高新区产业路48号A座806室 |






